“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定制产品遭延迟送货想解除合同商家答复“不可抗力应免责!”真…

  定制案例     |      2024-08-29 08:18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定制产品遭延迟送货想解除合同,商家答复“不可抗力应免责!”线

  随着消费者对于生活品质和个性化需求的追求日益增强,定制家具行业悄然兴起。定制家具是按照消费者要求的尺寸、款式、颜色等个性化条件制作的家具,因其独特性和个性化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青睐。

  李某与A家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李某从A家具公司处购买木门等货物,A家具公司提供货物并上门安装。A家具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完成送货。李某通过微信方式告知A家具公司解除买卖合同,并重新购置家具。A家具公司辩称因生产商遇高温停电无法生产,导致其遭受不可抗力,无法如期送货,应予免责。李某认为A家具公司逾期履行合同义务且并未提前告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并要求A家具公司退还货款。

  李某与A家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从A家具公司处购买木门等货物,A家具公司承诺的送货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2022年8月28日至29日,李某向A家具公司核实货物情况,A家具公司告知其因厂家高温停电导致木门尚未加工。李某于2022年9月1日通过微信方式告知A家具公司解除买卖合同。A家具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的日间告知李某2022年9月7日送货安装,于当日晚间告知李某具体时间为“厂家回复了加急一下10天左右安装”“还有10天左右”。A家具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成立的木门买卖合同属于定制产品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及市场交易习惯均约定非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其公司的延期交付行为并不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达不到可以解除本案合同的法律效果,李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且本案中因厂家高温停电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期交付案涉木门,该原因系不能克服、不能预见且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其公司应予免责,不应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A家具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且存在未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之附随义务的情节,有损李某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A家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判令解除家具买卖合同并由A家具公司退还李某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某家具公司存在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违约责任,A家具公司虽以不可抗力、违约情节显著轻微、尚达不到法定解除条件等理由予以抗辩。但法院认为,第一,依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A家具公司提出了不可抗力事由,但未能举证说明停电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直接对其供货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法院未采信A家具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抗辩意见。第二,A家具公司在生产环节发生迟延问题后未如实告知李某,反而在距离约定期限仅余一至二日的情况下,由李某主动再三催问下,A家具公司方才回复“高温停产”“厂家还没开工”的情况。综上,法院认定A家具公司存在未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之附随义务的情节,有损李某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法院判令解除家具买雷竞技APP官方卖合同并由A家具公司退还李某货款。

  合同一旦签署完毕,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迟延履行行为是否属于根本违约行为的认定应结合履行期限是否是实现合同目的必要因素、迟延履行后继续履行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市场行情是否因迟延履行发生重大变化等综合判断。

  根据交易习惯可知,消费者购买定制产品时重视的是定制产品是为消费者“量身定制”,定制完成后的交货日期也是消费者期待可以获得符合自己个性化需求的时间。商家在实际交付定制商品前,需要经过测量、生产、运输、上门安装和交付等一系列环节,如有某个环节发生迟延势必导致后续环节的迟延,亦会使消费者获得产品的预期时间落空。商家提出定制产品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的观点,是因为为消费者定制产品之时,尺寸、颜色、材质、规格等均按照该消费者的要求设计和生产,甚至部分产品涉及量尺需要精确,如生产完毕却不能由消费者顺利接收,定制产品将失去“用武之地”。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如消费者定制的产品遭遇延迟送货,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仍然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往往会与消费者订立定/销货单和合同单,其中仅对货品的明细、送货时间存在简单约定,但未进一步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瑕疵履约行为时,买卖双方均无法预判自己的权利义务边界,导致纠纷扩大。对此,法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将上述内容细化并写到合同中,将更便于合同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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