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42号)
12.《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市食药监局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按要求在线申报后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6.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细则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产业政策证明、矿泉水水源资质证明、饮用水生产企业空气洁净度报告)
注:换证申请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如生产许可申请信息与原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还应根据变更情况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7.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细则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产业政策证明、矿泉水水源资质证明、饮用水生产企业空气洁净度报告)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受理时核对原件
5.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职能划转前为质监部门)关于生产地址和发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3.当地食药监管部门(职能划转前为质监部门)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局)负责白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糕点、饼干、蔬菜制品、蛋制品、膨化食品、薯类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其他食品由市局负责受理,省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省局审批。
2.若以上几条同时申请时,请按相应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3.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如果企业名称变更无公章,则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提交申请材料市局受理安排现场核查抽样进行发证检验审核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审批市局打印证书发至县级监管部门
(一)申请申请人需通过省食药监网站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三楼市食药局窗口提交2套书面申请材料。
请登录省食药局网站通过业务系统链接的食品生产许可提交申请,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申请人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二)受理市食药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市食药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三)实地核查省食药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批省食药局自市局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1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送达符合许可条件的,省食药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省食药局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审查费2200元/类别,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照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周三、周五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批结果公告:省食药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雷竞技APP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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